談夠了「家族」,不如也講講「 小偷」?──《小偷家族》影評

一個人的無聊遊戲:看完一部電影,五天、十天、一個月、半年,測試一下每次回想時,腦海會首先浮現哪一個場景、或哪一句對白。譬如《比海還深》,就始終是那一杯偷工減料的乳酸冰。是枝裕和平淡精細得有點刻意的意象,總深得我心。因此,我原以為《小偷家族》留下的,會是煙花爆裂的聲音、玻璃彈珠裡的宇宙,又或廉價公寓門前的髒雪人,然後我將會感嘆卑微而易逝的小幸福,一邊煮飯一邊哼兩句「原來我非不快樂」之類。

然而,出乎意料,已過了一個半星期,縈繞記憶的竟是治(Lily Franky飾)教壞祥太(城檜吏飾)的一句「歪理」:

──在它們被誰買下以前,它們還不屬於任何人。

 

我們能被誰買下嗎?

為此,我不得不伸手到被窩外摸來手機,Wiki一下「偷」的定義。刺眼的屏幕這樣告訴我:

偷竊(或稱盜竊、偷盜),是基於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正當佔有(包括管領、支配、處分等),而擅自取走他人財產的行為。

這隱含兩個前提:首先,被偷的物件必先屬於某人;其次,該物件能以「正當」的方法獲得。且不論那堆雞零狗碎的朱古力、沐浴露、魚竿「是否」又或「如何」屬於店家,當我們談及《小偷家族》,大概更側重於他們偷來的身分(每人都有一個假名字)和容身之所(一座日式老房,以及家人)。

因此,問題就變成:誰能佔有「自己」或「家人」?如何才能「正當」地擁有一個「人」?

以「偷」作為前提,人或關係就成為「財產」,可以被佔有或者交易(如果「交易」與「偷」相對)。電影並不吝嗇於呈現這種交易:初枝婆婆(樹木希林飾)以每次三萬日元的價格分期賣出了丈夫,然後又以退休金買入一室熱鬧;亞紀(松岡茉優飾)出售柔軟身體和脈脈溫柔,最後又以為初枝婆婆的收留只因父母支付的三萬日元;凜(佐佐木光結飾)的生母以新衣服換來女兒被虐打後的原諒;甚至凜亦要付出勞力,負責拔去防盜門的插頭,才可「安樂」地留在新家中。事實上,對活在現今社會的我們而言,除了產品和勞動力,我們早已習慣從身體、行為到思想、情感、人際關係,無一不可販賣,一如Part-time Girlfriend/Boyfriend、孩子的Play Group、與父母共住只為扣稅抽公屋,更遑論眾多以情感作為包裝和推銷手段的產品。

然而,我們看着這個市儈得近乎親切的小偷家族時,心中仍有暖意流溢,因為我們知道,他們的嗜錢如命更多只是口中嚷嚷而已,表面的交易背後仍然藏有貨真價實的真心,所以亞紀在最後的最後又回到了那座老房子,拉開空蕩蕩的紙門。

便不由得想起岩井俊二的《燕尾蝶》(1996),買賣關係下建立的家庭連結,既非血緣,亦無關民族,卻成為商品交易運作模式無法吞噬的人際關係,留下資本主義以外一點「救贖」的可能(也許後來的《夢之花嫁》亦然)。有趣的是,是枝裕和《小偷家族》中鋪排的不幸,卻又偏偏因為「人際關係」並不完全處於「商品交易」的模式下,才形成種種的矛盾。這也是小偷家族和外面社會兩套不同運作原則下必然的衝突。

 

被買下之前,我們屬於誰?

當我們以「偷」為罪名,背後的邏輯就是商品的正當佔有和交易,那麼,我們作為消費者,有付款的義務,自亦有選擇商品又或選擇買與不買的權利。信代(安藤櫻飾)不斷提及:「如果可以選擇,可能一切都會更好。」你經過選擇,然後付錢買來商品,就代表你「需要」、「喜歡」那樣東西。如果反駁:「人又不是東西,或者商品」,但其實又真的從來沒有人問過凜作為一個人的意願和感受。然而,人際關係不完全服膺於商品交易的邏輯,例如凜的母親不能「選擇」她的孩子,又不願意為她「付出」相應的代價,因此扭曲為虐待,卻又必須在記者的鏡頭前裝得慈愛體貼,杜撰一種凜喜愛的食物(而不是麵筋)。

「我只是撿到她。有人先拋棄了她,我找到了,撿回來。」信代在錄口供時講到初枝婆婆,她如是說。當原來的擁有者首先放棄了所有權,人棄我取,甚至願意付出金錢、時間、感情作為代價,這還算不算「偷」?正如被遺忘在送洗衣物中的瑣碎物品,那個贗品領帶夾,卻被祥太視為「珍寶」,珍而重之放在他的寶物堆中,這還算不算「偷」?即使我們是路不拾遺的乖寶寶,失物三個月無人認領也就歸拾獲者所有。然而,凜的父母並不希望尋回凜,信代把她帶走、代為照料,卻又被指為「拐帶」。這正是人際關係的矛盾所在:一方面我們放任其異化成為可以交易的商品,另一方面,一旦需要,我們又以血緣和社會常規等因素凌駕於商品交易的原則,變成一個懂得瞬間轉移的「龍門」。更諷刺的是,警察以同情的目光捍衛人情、倫理,卻又揣測千百樣理由:錢、填補不能生育的遺憾、畏罪潛逃等等,只為了否定純粹的「人情」的存在。

因此,不論初枝婆婆,抑或凜,都不能作出「自己」的選擇,因為她們甚至不屬於她們自己,而只屬於社會劃定的那一個位置。於是家族中的每一個人,都要虛構一個身分,才可以暫時擁有自己,換言之,他們也偷了「自己」。更進一步,如果我們付出勞動力也被視為一種交易,治在地盤工作的不合理待遇、不獲賠償的工傷、信代被洗衣工場解僱,這些「不」等價交易又算不算「偷」?如果不算,是不是代表他們根本不需要「買」,因為你生來就被他們所「佔有(包括管領、支配、處分等)」?

女兒屬於母親,妻子屬於丈夫(信代被丈夫毒打),員工屬於公司,資源屬於資本家,市民屬於社會,如此理所當然,如此光明正大,所以,這根本不算是「偷」。要當「小偷」的,就只有那些在規則外流離失所的人而已。

 

我們可以不當小偷嗎?

於是這成為了一個迴圈,一群小偷困在其中相濡而沫:信代和凜手臂上的疤痕、亞紀和客人手指骨節上的傷口、兩次埋葬屍體、初枝的死亡和治囑咐信代把他埋在枯乾的魚池下、祥太的名字、父子倆先後跌斷的腿。不斷不斷的重複、滋生。

直到祥太說:「我是故意被抓到的。」也許因為街角士多老闆伯伯的一句「不要教妹妹(偷東西)了」,他才發現店中的物品都有主人,一切不過掩耳盜鈴。(當然,小士多的「主人」遠比大型超市容易想像。)然後他在停車場質疑治:「但車上的東西已經屬於某個人了。」於是我們才記起,祥太可能是家族中唯一真正被「偷」回來的成員。我們不知道他的家人是故意抑或無心地把他留在車內,因此我們亦無法確認他是否被遺棄。信代和治把他抱走,違背了他們所言「人棄我取」又或「被買下前,物品還未屬於任何人」的原則,如果凜、亞紀、初枝都是基於自身選擇而留在家族中,祥太可能從未有過選擇的機會。於是,治在建築地盤的石屎房中「過家家」,喊着祥太(自己)的名字,填補對美滿家庭的想像,祥太卻只能在河堤上羨慕地目送同齡的學生放學回家,躲在衣櫥中亮着頭燈吸收一切可以獲取的知識,還得說服自己:「只有不能自己在家中學習的笨蛋才需要上學。」

醫院的無人深夜,祥太轉了手指,碰了額頭。我不明白那個手勢,因為他並沒有偷東西。是以小習慣令自己安心?是對治的牽掛?是一種祈願的儀式?後來我想,這可能是「選擇」。所以他總是對着要偷的目標物做出這個手勢,彷彿宣告:「我選擇了你。你以後屬於我了。」他在凜的身上看見了自己以及未來,所以這一次,他選擇終止這個迴圈。他偷回了自己本身的可能性:安穩的生活、學習的機會。

他曾經兩次說到Swimmy的故事:一群小魚團結起來,偽裝出龐大的身驅,成功把獵食者大魚嚇退。那尾小黑魚說:讓我來充當眼睛吧。我們不難發現,這個偽裝而成的家族就是那群小魚。但是,大魚是甚麼?祥太的眼睛又看到這個家族怎樣的前路?小魚離群,各自重新擺擺尾游回弱肉強食的大海,也許其中幾尾能夠長成掠食的大魚,也許這才是無法撼動的大海中唯一的出路。矛盾的是,到了最後,我們仍然慶幸,只有那些說不出口的「對不起」、「謝謝你」,或者「爸爸」,是買不來、偷不走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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